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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第二章歷年版本對比


《檔案法》第二章歷年版本對比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0年6月20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整理了三版《檔案法》第二章內容的對比,方便大家參考學習。其中法律條文順序以2020年版《檔案法》為基準,《檔案法》中變動完善的地方用藍色字體標記。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2020版】



第八條

國家檔案
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檔案工作,負責全國檔案事業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建立統一制度,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2016版】



第六條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檔案事業,對全國的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1996版】:
第六條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檔案事業,對全國的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2020版】: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中央國家機關根據檔案管理需要,在職責范圍內指導本系統的檔案業務工作。
【2016版】: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1996版】: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
【2020版】:
第十條
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
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2016版】:
第八條
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1996版】:
第八條
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第十一條
【2020版】:
第十一條
國家加強檔案工作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檔案工作人員業務素質。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其中檔案專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2016版】:
第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知識。
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1996版】:
第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知識。
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下一期請見:《檔案法》第三章歷年版本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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